1、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情节紧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紧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职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职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职员、患有紧急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职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职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导致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6)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