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就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具体地讲,就是国家依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区域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原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一样的行政地区,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推行行政管理。行政区划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地区内打造肯定形式、具备层次唯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行政区划因不一样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同。行政区划的层级与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国土面积的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情况等原因有关。
依据宪法规定,国内的行政地区划分如下:⑴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⑵省、自治区别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⑶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⑷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⑸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⑹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一般说来,行政区划是以在这个地区内为全方位达成地方国家机构各种职能打造一级政权机构作为标志。某些国家在一级政权内部,为了达成某一单项职能的管理而划分的地区,也作为一种行政区划,如美国行政地区的数目不少,其中大多数是单职能的,包含学区、司法区和其他各种专区如消防区、水土保护区、住宅区、公路区等。
按地域划分行政区而不依氏族划分部落,这是国家不同于氏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征。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一样的划分和名字。不论何类型型的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原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地区的划分一般依据以下原则:①政治原则。促进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②经济原则。依据不同区域的经济特征进行划分,使之有益于进步社会生产力。③民族原则。依据少数民族的居住情况和其他特征进行划分,使之有益于各民族的进步,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类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除此之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原因。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有其明显的阶级性,但也有肯定的历史连续性。中国从秦代(公元前221~前207)打造统一国家并实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是从19世纪继承进步下来的。另外,在同一个政权下,因为政治、经济、民族等状况的变化,在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也会有所调整和变更。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有的国家有人倡议改革行政区划,提出了匀称、精简与地理上的某些标准;有些还提出了怎么样有益于对公职职员进行管理等问题,但改革的实质手段极少。
行政区划的体制,有的国家在宪法中作了规定。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国当地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镇两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分为道(直辖市)、市(区)、郡3级。行政区划的打造和变更,一般需要经过肯定的法律程序。《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划分为省、县、乡,它同时列举了省的名字,还规定了成立或变更省、县、乡的法定程序。《菲律宾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省、市、自治市或区的变更,须经有关区域或几个区域举行的公民投票的多数票赞成。
日本是都、道、府、县为一级行政区划,下设市、町(等于镇)、村美国划为州和特区,州以下设县、市。
法国分为大区,下设省、区、乡、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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