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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

www.diusong.com 2025-03-29 债权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一同财产的处置,应当根据《中国婚姻法》、《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一同财产和家庭一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便捷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依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哪个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置。但避免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同财产,包含: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常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用的结婚以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一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具体处置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目等状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结婚以前个人所有些财产,结婚以后由双方一同用、经营、管理的,房子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一同财产很难确定的,倡导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没办法查实的,按夫妻一同财产处置。

8、夫妻一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依据生产、生活的实质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状况,具体处置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是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一同财产与别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等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是夫妻一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等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一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益于进步生产、有益于营运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置。

12、结婚以后8年内双方对结婚以前一方所有些房子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子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是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子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子应按夫妻一同财产处置。

13、对不适合分割用的夫妻共有些房子,应依据双方住房状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等于该房子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状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子是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结婚以后无房居住为由,需要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低于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子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常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可依据具体状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合的照顾。

16、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一同日常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需要以夫妻一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一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他们赞同,擅自资助与其没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他们赞同,一个人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结婚以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子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一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获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很难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置。

20、离婚时夫妻一同财产未从家庭一同财产中析出,一方需要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置,对一时确实很难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置;或者暂停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一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置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一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他们。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22、是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建议。

是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的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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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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